第二十二期行业信息周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0-05-20

为紧跟*策,对近期至2020年5月15日的行业信息进行整理汇总,本周报涵盖自然资源部(厅/局)、生态环境部(厅/局)、住建部(厅/局)、交通部(厅/局)、福建省人民*、福州市人民*等相关部门网站公布的实时信息,最新公布的城乡建设、经济*策、法规文件等信息,对我司未来发展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相关通知

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2020年5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支出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级*要加大*策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支持。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二)*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三)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三、完善财税优惠*策

(四)地方*要统筹各类财*资金(包括*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五)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策。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力度,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再贷款等*策,以优惠利率给予资金支持。

(七)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

(八)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的生产经营性贷款,受疫情影响严重、年内到期还款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视需要通过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九)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

(十)在受疫情影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

(十一)地方*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引导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租赁纠纷。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尽快复工复产、复商复市,推动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十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相关*策措施落实工作,并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实施方案,抓紧把相关*策措施落到实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要求尽快落到实处。?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控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闽建建函〔2020〕21号

2020年05月09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在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暂时关闭期间,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水泥、掺合料、砂、石、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检测,严禁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进行生产。预拌混凝土生产前,应严格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检查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是否与配合比一致,生产设备和控制系统是否正常。预拌混凝土应严格按配合比进行生产,并保证生产投料计量符合要求。对工程项目首次使用的配合比,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组织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进行开盘鉴定,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二、施工单位应加强混凝土浇筑、振捣和养护的过程管理,确保混凝土结构质量符合要求。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检验,检查混凝土送料单,核对混凝土配合比,确认混凝土强度等级,检查混凝土运输时间,测定混凝土坍落度,必要时还应测定混凝土扩展度,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符合要求。严禁预拌混凝土输送、浇筑过程中加水,严禁散落的预拌混凝土用于结构构件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时间应符合规定,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过程监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混凝土浇捣过程中应加强旁站监理并做好记录,做好混凝土试件取样、留置、送检的全过程见证,确保试件真实反映现场混凝土结构质量。

四、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混凝土试件的收样和检测的内部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发现试件强度代表值低于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首要责任,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和检测机构落实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混凝土质量。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预拌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管控责任,同时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抽查抽测,抽查原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生产配合比进行生产,对未按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的,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现场符合回弹条件的,在“双随机”检查时应进行强度回弹抽测,抽测数量在原来的“一柱、一梁、一节点”基础上,增加“一柱、一节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30日

 

 

三、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层级指导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榕建质安〔2020〕71号

2020年05月15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细落市委市*和省住建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抓实抓细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我局决定对福州市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建设局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层级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层级指导时间和频率

每个季度开展一次层级指导,每次层级指导抽查30%的县(市)区建设局。层级指导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个季度首月,具体时间由层级指导工作组另行通知。

二、指导组组成

市建设局成立工程质量安全层级指导组,市建设局郑鸿副局长担任组长,市建设局质安处、市工程质监站、市安全站人员和工程质量、安全、机械设备、回弹检测专家担任成员。

三、层级指导内容

1、对县(市)区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和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查处情况等。

2、对县(市)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其中在前一季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建的所有项目、前一季度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中记分排名前3的项目以及被上级部门责令全面(局部)停工的项目为必查项目,其他项目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各工程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岗履职情况、企业及项目部自查自纠情况、建机一体化企业领导带队检查情况、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安全隐患日常检查及整改情况等。

2)受检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重点检查受检工程项目基坑施工、模板支架施工过程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起重机械维护保养记录和实际性能、高处作业防护和现场消防安全隐患等内容。

3)受检项目实体质量,对受检工程主体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实测实量、回弹检测。

四、工作要求

1、层级指导检查不得影响工程项目正常施工,受检工程不得停工待检,应正常组织施工。

2、受检县(市)区建设局应准备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清单,通知受检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到场,组织监管人员配合指导组做好现场实测实量、回弹检测等工作。

3、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指导组现场发出督促改正通知单,工程所在地建设局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并按时向市建设局反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局立案查处。

4、层级指导检查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廉洁纪律要求,减少陪检人员。

专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12日

 

★奖项申报

一、关于第五届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的补充通知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建协函〔2020〕23号

 2020年05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有关委员单位:
  中国建筑业协会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于今年4月8日联合发出《关于举办第五届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的通知》,对举办第五届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做出部署和安排。为深入贯彻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第五届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赛申报截止时间从原通知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 7月31日。
  二、推荐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BIM参赛成果时,以各地方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为主,各地方建设工会积极配合,推荐函和《第五届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推荐汇总表》应由各地方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和建设工会联合盖章,共同推荐。
  三、竞赛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BIM模型、应用范围、创新性、系统性、效果和效益、体系保障等。
  四、大赛流程
  初审:大赛组委会办公室依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对参赛成果资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淘汰。
  预赛:由评审委员会审阅参赛成果并打分,按得分高低推荐入围一类成果、二类成果、三类成果。
  决赛:评审委员会对入围一类、二类、三类成果进行再次综评审查,组织入围一类成果项目的团队参加决赛,进行演示答辩,由专家现场评判并打分。如新冠肺炎疫情仍影响较大,第五届BIM大赛答辩将采取视频答辩方式。
  公示、公布:通过评审的一类、二类、三类成果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确定并公布比赛结果。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2020年5月7日

 

二、关于举办第五届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的通知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建协〔2020〕10号

 2020-05-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中国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有关委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2016-2020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精神,加大BIM技术在全行业的推广应用力度,培养高水平BIM技术应用人才,鼓励BIM技术应用团队创先争优,中国建筑业协会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决定共同举办第五届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
   (二)协办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技术与BIM应用分会、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测分会、绿色建造与智能建筑分会
   (三)支持单位: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安排BIM大赛有关事项,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与科技推广部。
    二、推荐要求和申报注意事项
   (一)推荐要求:参赛成果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推荐。每项BIM成果只能通过一个渠道进行申报和推荐,不得多渠道申报。
   (二)参赛主体:以建筑业企业为主,自愿申报,可单独或联合参赛申报(联合参赛申报单位不超过3家);软件公司、咨询公司不可参赛。
   (三)参赛BIM成果应符合工程实际需要,体现技术实现能力、经济可行性等因素,提供完整的BIM技术实施路径。申报BIM成果应为中标工程、在施工程或竣工不超过两年的工程。
   (四)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6月30日。
    三、大赛成果及荣誉
   (一)大赛成果设置:BIM技术综合应用赛(设一类成果、二类成果、三类成果)、BIM技术单项应用赛(设一类成果、二类成果、三类成果)。
   (二)为鼓励2020年应用数字建造技术抗击新冠疫情的BIM项目,本届大赛将设立“抗击新冠疫情项目BIM应用成果”。
   (三)大赛主办单位择优推荐1个符合条件的优胜BIM应用团队,按程序申报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
   (四)参赛成果由大赛评委会专家逐项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比赛结果在中国建筑业协会网站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并向参赛优胜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四、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材料需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请各推荐单位按照《第五届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建议推荐数量表》(见附件1)提出的名额,择优推荐。具体要求和内容如下:
   (一)由各推荐单位向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与科技推广部统一报送《第五届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申报表》(见附件2)、《第五届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及电子版资料。
   (二)请各推荐单位将所有申报参赛成果(含《第五届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申报表》)的电子版拷贝到同一个U盘或硬盘上,并按《第五届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推荐汇总表》的编号排序。
   (三)参赛成果分组说明
    BIM技术单项应用可分为:工程设计BIM应用、土建施工BIM应用、机电施工BIM应用、钢结构施工BIM应用、运行维护管理BIM应用、幕墙和装饰装修施工BIM应用、其他单项应用等。
    BIM技术综合应用是指施工过程中至少有3个以上(含3个)单项BIM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
   (四)申报材料内容
    1、第五届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申报表
    2、成果简介(PPT):包括工程概况;BIM团队介绍(包括成员专业分工、在各环节的贡献,及掌握的关键技术等);BIM应用的软硬件配置;BIM技术应用情况说明,BIM模型精度、BIM应用的特点、亮点、主要成果、应用效益和创新;下一步实施BIM技术的改进方向、措施等
    3、视频(7分钟以内,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模型漫游、多专业软件演示、自主创新BIM技术成果展示等)
    4、参赛成果使用BIM的原始文件
   (五)作品知识产权及涉密
    1、参赛成果要求使用正版软件。
2、参赛者必须保证参赛作品的原创性,不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如有侵权,责任由参赛者承担。
3、参赛作品原则上不予退还,请参赛者自行留存申报材料备份。
4、涉密成果不可申报。

五、其他事项
  (一)大赛以深入推进建筑行业BIM技术应用为宗旨,不收取任何费用,接受社会监督。
  (二)联系方式:
  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与科技推广部
  联系人:崔旭旺、彭书凝
  电  话:(010)68118650、68118667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舟科技大厦5层

  附件:1、第五届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建议推荐数量表
2、第五届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申报表
3、第五届中国建设工程BIM大赛推荐汇总表

 

 

三、关于开展2020~2021年度第一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工程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建筑业协会

建协函〔2020〕21号

2020年4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施工行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科学、合理分配推荐指标,我会开展2020~2021年度第一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工程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1、被推荐的工程应于2017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期间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且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园林工程)或综合验收(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2、符合《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协〔2017〕2号)申报条件的工程。
    二、资料要求
    由推荐单位填写《2020~2021年度第一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预申报表》(见附件)并盖章,于2020年5月22日前寄送至我会,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AB56@sina.com,邮件标题注明推荐单位名称。
    联系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与科技推广部鲁班奖评选办公室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舟科技大厦5层,邮*编码:100081
     人:邢建锋
    联系电话:010-68118667
    中国建筑业协会网址:http://www.zgjzy.org.cn

附件:2020~2021年度第一批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预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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